廈門一企業超標排放廢水被追責發表時間:2017-10-30 16:39 中國環境報通訊員 沈勝學 廈門報道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被告單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詹某和蔣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詹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蔣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判處公司罰金5萬元。 2016年11月8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廈門市環境監察支隊、集美環境監察大隊聯合,對集美區錦園村一家被查封的小電鍍企業進行復查時,意外發現沈海高速公路南側排洪溝中有黃色廢水流出。執法人員循著黃色廢水走向進行排查,發現是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排放的生產廢水。 執法人員在現場進一步檢查發現,這家公司為詹某和蔣某合伙經營,主要從事金屬表面除油、除銹、鈍化、甩干、烘干處理,生產過程會產生鈍化廢水、酸性廢水等。公司在未配套建設廢水等污染處理設施的情況下,生產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放至廠區外,嚴重污染了廠區周邊環境。 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廈門市環保局集美分局當場依法查封了公司配電箱、鈍化槽、除油池等相關生產設施,環境監測人員依法從公司鈍化池排污口和污水總外排口提取水樣進行監測。經監測,公司排放的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總鉻、六價鉻分別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88倍、80.4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 鑒于公司上述違法事實,當地環保、公安、檢察院嚴格按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經審查,集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這起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足,依法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詹某和蔣某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 集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詹某和蔣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廢水,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